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