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沿海水域划定禁航区和安全作业区审批的条件:

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用于设置航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