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的,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予适当延迟,但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船舶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情况;

污染事故概况;

应急处置情况;

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情况;

其他与事故有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