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八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外发生的船舶污染事故,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立即向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48小时内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船舶应当在到达国内第一港口之前提前24小时向船籍港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