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辖港区水域内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渔业船舶、军事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