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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辖港区水域内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渔业船舶、军事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船舶污染事故认定书》、《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协议书》及《船舶污染事故民事纠纷调解终止通知书》的格式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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