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在事故调查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对造成船舶污染事故的责任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按照污染事故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船舶污染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的财产毁损、减少的实际价值。包括:

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污染损害采取预防措施所发生的费用,以及预防措施造成的进一步灭失或者损害;

船舶污染事故造成该船舶之外的财产损害;

对受污染的环境已采取或将要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