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瞒报、谎报事故的,对船舶、有关作业单位,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海事管理机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船员的,并处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有关证件的处罚。
本条所称瞒报、谎报包括下列情形: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故意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发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的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故意不对报告内容予以更正的;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后,编造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证据,不如实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
提交《船舶污染事故报告书》弄虚作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