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船舶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如实向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机关或者海事管理机构反映情况的;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妨碍调查取证的。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