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停止作业、强制卸载,禁止船舶进出港口、靠泊、过境停留,或者责令停航、改航、离境、驶向指定地点。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