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发生污染事故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及时、妥善地保存相关事故信息,立即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以下事项:
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识别号或者编号;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相关水文和气象情况;
污染物的种类、基本特性、数量、装载位置等情况;
事故原因或者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污染情况;
已经采取或者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以及救助要求;
签订了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还应当报告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后,经核实发现报告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的,应当立即对报告内容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