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五条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发现船舶及其有关水上交通事故、作业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就近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报告和通报。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