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从事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能够开展船舶污染源技术鉴定、船舶污染事故原因技术分析、船舶污染物泄漏量技术分析以及船舶污染损害鉴定等一项或者多项工作;
开展任何一项工作至少具有3名高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在相应技术领域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
近5年参加至少3起船舶污染事故的技术鉴定、检验、检测工作;
具有已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和国家实验室资质认定的、且配备了开展船舶污染事故技术鉴定、检验、检测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实验室;
能够独立出具技术鉴定、检验、检测报告;
建立了相应的工作质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