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2011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取证,开展现场调查工作。

经核实不属于船舶污染事故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