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八条 被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