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船舶、设施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规定抄收海岸电台播发的海上航行警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