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1993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海岸电台负责并按照规定的时间、频率和要求播发海上航行警告。播发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