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三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港外装卸站未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违法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责任船员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