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四章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管辖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六十六条 第四章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管辖 第六十六条 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接受案件或者明确案件由其管辖之日作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并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的海事管理机构所取得的证据,经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机构审查合格的,可以直接作为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