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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一节

第四章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管辖

第六十一条 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二条 各级海事局所属的海事处管辖本辖区内的下列海事行政处罚案件: 第六十三条 对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六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对不属其管辖的海事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机构如果认为移送不当,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第六十五条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自收到解决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管辖争议或者报请移送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的请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第六十六条 受移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接受案件或者明确案件由其管辖之日作为第七十三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现之日,并按照本章第三节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移送案件的海事管理机构所取得…
第四章 目录 第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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