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三十三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