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二条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必须接受主管机关的检查。 本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必须向主管机关报告船舶的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和载货载客等情况。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