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九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籍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或者在港内航行、移泊以及靠离港外系泊点、装卸站等,不按照规定申请指派引航员引航,或者不使用按照规定指派的引航员引航的,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