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四节 违反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第二十八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规定,外国籍非军用船舶进入中国的内水和港口不听从海事管理机构指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