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 第二节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和登记管理秩序 第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船舶检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船舶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要求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