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七条 主管机关发现船舶的实际状况同证书所载不相符合时,有权责成其申请重新检验或者通知其所有人、经营人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