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四章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八十条 第四章 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八十条 调查人员、检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笔录或者现场笔录。当事人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作证。 勘验笔录或者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调查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或者检查笔录上注明情况。 第七十九条 目录 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