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5年)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内设机构预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案件是否属于本海事管理机构管辖;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办案程序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