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外国派遣船舶或飞机进入中国领海或领海上空搜寻救助遇难的船舶或人员,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下列行政处罚:

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船长处以本人违法所得的3倍以下、最多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