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违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

违反船舶、海上设施检验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船舶登记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船员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航行、停泊和作业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通航安全保障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危险货物载运安全监督管理秩序;

违反海难救助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打捞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船舶污染沿海水域监督管理秩序;

违反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秩序;

其他海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