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沿海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管辖沿海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适用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实施海事行政处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沿海水域、船舶、设施、作业,其含义与《海上交通安全法》使用的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同,但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违反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简称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下列行为: 第五条 本规定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规如下: 第六条 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