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
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
拒绝接受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
一年内因同一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受过海事行政处罚;
胁迫、诱骗他人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伪造、隐匿、销毁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证据;
拒绝接受或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从重处以海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