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百零八条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采纳。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本章第四节的规定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逾期未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有关权利。
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本章第四节的规定组织听证。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逾期未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有关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