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一百零七条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一百零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对海事违法行为调查报告审查后,认为应当处以行政处罚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制作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处以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有权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 目录 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