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二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十条 第二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 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处以两次以上罚款的海事行政处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