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九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九十五条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三节 一般程序 第九十五条 进行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或检查,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指定2名以上海事行政执法人员担任调查人员。 调查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九十四条 目录 第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