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管辖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八十八条 第四章 海上海事行政处罚程序 第一节 管辖 第八十八条 上级海事管理机构自收到解决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管辖争议或报请移送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管辖的请示之日起7日内作出管辖决定。 第八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