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0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海事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警告;

罚款;

撤销船舶检验资格;

吊销船舶国籍证书或临时船舶国籍证书;

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扣留船员职务证书;

吊销船员职务证书;

吊销海员出境入境证件;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船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海事行政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船员职务证书,包括船员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及其他适任证件。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船舶登记证书,包括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光船租赁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