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本规定发布后新设立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当经设立该企业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的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