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第二章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第六条 第二章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的设立和班轮航线的审批 第六条 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