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集装箱班轮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