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集装箱货物发生损坏或者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商检机构鉴定出证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办理。

集装箱、集装箱货物发生短缺,对外索赔时需要理货机构出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