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第四章 交接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交接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由于装箱人的过失,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装箱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