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第三章 货运管理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8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货运管理 第十九条 集装箱货物运达目的地后,承运人应当及时向收货人发出提货通知,收货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凭提单提货。 收货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提货或者不按期限归还集装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支付货物、集装箱堆存费及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