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0年) 第四章 交接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交接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由于托运人对集装箱货物申报不实造成人员伤亡,运输工具、货物自身及其他货物、集装箱损失的,由托运人负责。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