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参加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港口装卸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集装箱交接:
海上承运人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装卸企业在船边交接;
经水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水路承运人在船边交接;
经公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公路承运人在集装箱码头大门交接;
经铁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或公路承运人与铁路承运人在装卸场交接。
海上承运人通过理货机构与港口装卸企业在船边交接;
经水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水路承运人在船边交接;
经公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与公路承运人在集装箱码头大门交接;
经铁路集疏运的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或公路承运人与铁路承运人在装卸场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