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1990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
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
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运输船舶、车辆、设备及其他有关设施;
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办公场所、专业管理人员;
有与所经营的集装箱运输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和自有流动资金;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企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