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九十七条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在船舶上工作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船员健康证明或者所持船员适任证书、健康证明不符合要求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船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扣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第九十六条 目录 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