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船舶或者海上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违法船舶或者海上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和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违法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的有关证书、文书,暂扣船长、责任船员的船员适任证书十二个月至二十四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船舶、海上设施的实际状况与持有的证书、文书不符;
船舶未依法悬挂国旗,或者违法悬挂其他国家、地区或者组织的旗帜;
船舶未按规定标明船名、船舶识别号、船籍港、载重线标志;
船舶、海上设施的配员不符合最低安全配员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