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三章 船舶、设施上的人员 第七条 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