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七章 海难救助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七章 海难救助 第三十七条 发生碰撞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并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